想必现在有很多小伙伴对于二手房税费用明细方面的知识都比较想要了解,那么林女士就在互联网上为大家归纳了一些关于二手房税费总结相关的信息分享给大家,希望能够解答大家的问题。
今天我们来对成都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各种税费做个简单的总结,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性质以及权属情况我们分为以下几类分别总结。
一. 个人产权住宅的税费计算
1.契税(客户)
(1) 建筑面积≤90㎡
家庭购买首套住宅:计税总价×1%
家庭购买第二套住宅:计税总价×1%
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宅:计税总价×3%
(2) 建筑面积>90㎡
家庭购买首套住宅:计税总价×1.5%
家庭购买第二套住宅:计税总价×2%
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宅:计税总价×3%
2.增值税及附加(业主)
满5年 免征
不满5年 计税总价×5.3%
3.个人所得税(业主)
唯一 免征(业主家庭四川省内唯一住宅且满五年)
非唯一 计税总价×1%
4.转移登记费(客户)
80元
5.土地出让金及土地交易契税
国土性质为划拨的住房交易,办理国土证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土地交易契税:
二环路以内:12000元×建筑面积×1% 12000元×建筑面积×1%×3%
二环路至三环路:10800元×建筑面积×1% 10800元×建筑面积×1%×3%
三环路以外:10100元×建筑面积×1% 10100元×建筑面积×1%×3%
以上仅适用于市区,郊县以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准。
6.印花税及贴花(客户)
2.5元/本
7.土地增值税(业主)
免征
二,个人产权非住宅的税费计算
1.登记费(客户)
车位和仓库登记费为80元,其余非住宅(商铺,公寓等)为550元
2.契税(客户)
本次计税总价×3%
3.印花税及贴花
客户:本次计税总价×0.025% 2.5元/本
业主:本次计税总价×0.025%
4.增值税及附加(业主)
(1)不提供契税票和购房发票或提供契税票
增值税:(本次计税总价-上次计税总价÷1.05)×5.0%
城建税:本次增值税×3.5%;
教育附加费:本次增值税×1.5%
地方教育附加:本次增值税×1%
(2)提供购房发票
增值税:(本次计税总价-上次发票总价÷1.05)×5.0
城建税:本次增值税×3.5%;
教育附加费:本次增值税×1.5%
地方教育附加:本次增值税×1%
5.个人所得税(业主)
(1) 不提供契税票和购房发票
本次计税总价×1%
(2)提供契税票
(本次计税总价-上次计税总价-上次契税金额-本次城建税-本次教育附加费-本次土地增值税-本次卖方印花税)×20%
(3)提供购房发票
(本次计税总价-上次发票总价-上次契税金额-本次城建税-本次教育附加费-本次土地增值税-本次卖方印花税)×20%
6.土地增值税(业主)
(1) 不提供契税票和购房发票
本次计税总价×5%(车位)
本次计税总价×8%(除车位以外的其他非住宅)
(2)提供契税票
●增值额=本次计税总价-上次计税总价-上次契税金额
●扣除项目金额=上次计税总价 上次契税金额
按阶段增收30%—60%(①或②或③或④):
①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增值额×30%
②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但未超过100%: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③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但未超过200%: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④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3)提供购房发票
●增值额=本次计税总价-上次发票总价×(1 5%×N)-上次契税金额
●扣除项目金额=上次发票总价×(1 5%×N) 上次契税金额
● N=发票年限,不足12个月不算,1年以上不满6个月舍为整数,1年以上满6个月收为整数
按阶段增收30%—60%(①或②或③或④):
①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增值额×30%
②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但未超过100%: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③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但未超过200%: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④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三,公司产权住宅、非住宅的税费计算
1.登记费
住宅80元、非住宅550元(车位或仓库为80元,其他的非住宅550元)
2.印花税及贴花
客户:本次计税总价×0.025% 2.5元/本
业主:本次计税总价×0.025%
3.增值税及附加
(1)公司产权不提供发票
增值税:本次计税总价×5.0%
城建税:本次增值税×3.5%;
教育附加费:本次增值税×1.5%;
地方教育附加:本次增值税×1%
(2)公司产权提供契税票
增值税:(本次计税总价-上次发票金额)÷1.05×5.0%;
城建税:本次增值税×3.5%;
教育附加费:本次增值税×1.5%;
地方教育附加:本次增值税×1%
(3)公司产权提供发票
(本次计税总价-上次发票总价)÷1.05X5.0%
城建税:本次增值税×3.5%;
教育附加费:本次增值税×1.5%;
地方教育附加:本次增值税×1%
4. 个税
无
5.契税
(本次计税总价-本次增值税)×3%,
个人购买住宅,家庭首套房或二套房可享受契税优惠,税率为1%、1.5%、2%
6.土地增值税
(1)公司产权不提供发票或公司产权提供契税票
增值额=本次计税总价-本次增值税-本次城建税-本次教育附加费-本次地方教育附加-本次卖方印花税-本次评估费[若有]
扣除项目金额=本次增值税 本次城建税 本次教育附加费 本次地方教育附加 本次卖方印花税 本次评估费[若有]
按阶段增收30%—60%(①或②或③或④):
①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增值额×30%
②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但未超过100%: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③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但未超过200%: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④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2)公司产权提供发票
增值额=本次计税总价-上次发票总价X(1 5%XN)-上次契税金额-本次增值税-本次城建税-本次教育附加费-本次地方教育附加-本次卖方印花税
扣除项目金额=上次发票总价X(1 5%XN) 上次契税金额 本次增值税 本次城建税 本次教育附加费 本次地方教育附加 本次卖方印花税
N=发票年限,不足6个月不算,6个月以上不满1年收为整数,1年以上不满6个月舍为整数
按阶段增收30%—60%(①或②或③或④):
①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增值额×30%
②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但未超过100%: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③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但未超过200%: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④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7.房产税
(1)公司产权不提供发票或公司产权提供契税票
每半年(新盘取得的从交房时间开始算,二手取得的产权证日期开始算):
未出租:(上次计税总价 上次契税金额)X(1-30%)X1.2%÷2
在租的房屋须提供租赁合同:年租金×12%÷2
滞纳金:0.05%每天
(2)公司产权提供发票
每半年(新盘取得的从交房时间开始算,二手取得的从不动产权证书开始算):
未出租:(上次发票金额 上次契税金额)×(1-30%)×1.2%÷2
在租房屋需提供租赁合同:年租金×12%÷2
滞纳金:0.05%/天
8.土地使用税
每一年(新盘取得的从交房时间开始算,二手取得的从不动产权证书开始算)
有分摊土地面积的:土地使用税计税价×分摊土地面积
无分摊土地面积的:土地使用税计税价×建筑面积÷总楼层
无分摊土地面积的车位:土地使用税计税价×车位投影面积÷2
滞纳金:0.05%/天
四. 特殊情况税费计算
1. 继承
(1)首次继承
契税 : 无
增值税及附加 : 无
个人所得税 : 无
转移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车位和仓库为80元,其他的非住宅550元)
印花税及贴花: 无
(2)继承换证后出售
契税 : 与普通的住宅非住宅买卖一样
增值税及附加 : 与普通的住宅非住宅买卖一样
个人所得税 : 不满五年,差额20%;满五年非唯一,差额20%;满五年唯一,免征收。
转移登记费: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车位和仓库为80元,其他的非住宅550元)
印花税及贴花:住宅:2.5元/本 非住宅:客户为计税总价×0.025% 2.5元/本,业主为:本次计税总价×0.025%,
2. 赠与
(1)受赠时
契税: 直系亲属 计税总价×3%
非直系亲属 计税总价×3%
增值税及附加: 直系亲属 免征
非直系亲属 与普通的住宅非住宅买卖一样
个人所得税: 直系亲属 免征
非直系亲属 计税总价×20%
转移登记费: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车位和仓库为80元)
印花税及贴花: 住宅:客户为计税总价×0.025% 2.5元/本,业主为:本次计税总价×0.025%
非住宅:客户为计税总价×0.025% 2.5元/本,业主为:本次计税总价×0.025%
(2)赠与换证后出售时
契税:与普通的住宅非住宅买卖一样
增值税及附加: 与普通的住宅非住宅买卖一样
个人所得税: 不满五年,差额20% ; 满五年非唯一,差额20%; 满五年唯一,免征收
转移登记费: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车位和仓库为80元)
印花税及贴花: 住宅:2.5元/本 非住宅:客户为计税总价×0.025% 2.5元/本,业主为:本次计税总价×0.025%
最后还有些特殊情况:
1. 如房屋为多人共有,则契税和个人所得税按各个共有权人家庭住宅套数分别计算。
2. 拆迁户以货币形式赔偿的,可以核税现场申请抵扣也可以办理过户完毕后再来申请退税,契税金额以赔偿金额计算进行抵扣,直至抵扣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