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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物价局、市住房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莱州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及停车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布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收费标准。
(一)物业服务收费项目。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其中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前期物业指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基准收费标准、电梯运行费和浮动幅度三部分组成。
物业服务收费分为五个等级,所对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分别为:
一级0.25元/月•平方米、
二级0.45元/月•平方米、
三级0.70元/月•平方米、
四级0.90元/月•平方米、
五级1.10元/月•平方米;
浮动幅度为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电梯运行维护费0.40元/月•平方米。按照服务与收费相对应的原则,业主因所属物业无可能使用电梯的,不收取电梯运行费。
高层及多层混住住宅小区,多层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不超过本小区高层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70%执行。
上述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应与《莱州市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相对应。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费包含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车位场地使用费,其收费标准由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两部分组成。
(一)普通住宅车位租赁
室内车位租赁费基准收费标准为185元/车位·月,室外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租赁费基准收费标准为100元/车位·月;浮动幅度为上浮不超20%,下浮不限。
(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
室内车位停车服务费基准收费标准为30元/车位·月,有地坪漆的基准收费标准为35元/车位·月;室外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停车服务费基准收费标准为21元/车位·月;浮动幅度为上浮不超20%,下浮不限。
(三)前期物业(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业主大会成立前,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车位场地使用费收取标准按不高于室外规划车位租赁费标准确定。
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车位场地管理服务费用,可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实际支出在车位场地使用费中列支;支出比例按照不超过车位场地使用费的30%。前期物业车位场地管理服务费用每个车位列支标准最高不超过25元。
车位场地使用费以及其他公共部位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或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主要用于补充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支情况,应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受全体业主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四)临时车辆停车收费
在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不收费;超出2小时的,可适当收费。实行计时收费,超出2小时部分每小时收费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24小时累计收费最高不超过10元。实行计次收费,超出2小时的,白天(7时至19时)、夜间(19时至次日7时)分别每次收费2元。
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应急处理、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机动车,以及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和物品配送等服务临时停放的机动车,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费。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收。已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计收。普通住宅的储藏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但改变设计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
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但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预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物业产权发生转移的,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公共服务费。
物业尚未出售、出租或者因建设单位的原因未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物业买受人逾期不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公共服务费自建设单位书面通知物业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由物业买受人交纳。
(一) 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自空置之日起减收40%。住宅空置的起止时间,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双方确认。
(二) 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按照不低于20%的标准予以减收,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三)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车位交付后超过一个月未停放机动车的,按月免收停车服务费。车位未停放机动车的起止时间,车位使用人应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双方确认。
(一)出入证(卡)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对人员、机动车实行出入管理的,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必要的出入证(卡)。其中对人员的出入证(卡)每户免费配备不得少于4张,家庭成员不足4人的按实际人数配备。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不超过证(卡)进价的110%收取工本费。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款之外的其它通行设备的,可以收取适当的费用,但应当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自愿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收取费用。
(二)垃圾清运收费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存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行清运的,不得收费。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规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额外收取电梯使用费、装修管理费等。
(一)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关于调整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莱价〔2010〕16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其他未尽事项按《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执行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在合同期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固定期限或者已到期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市物价局、市住房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