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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赵先生是X市X区R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2010年7月份,X市人民政府根据X省人民政府《关于X市2009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同意将赵先生所在的村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X市某街道办事处发布《紧急避险通知》,认为赵先生的房屋存在严重隐患,需要立即拆除,并张贴公告。2019年3月,X市某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单位强制拆除赵先生的房屋。赵先生认为在无任何法律文书为依据、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街道办将房屋拆除搬离的行为违法。将其街道办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强拆赵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经法院审理认为,X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内容相互矛盾,违反了鉴定程序,缺乏真实性、客观性。另外,该鉴定报告也未按法定程序送达赵先生,未向法院提交实施该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X街道办事处拆除赵先生的房屋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确认X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赵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案中,X街道办事处未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法律原则,且未征得赵先生的同意便擅自拆除房屋,规避征收程序,实施强制拆除,其行为属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