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现在好多人对于污染环境罪判决书 苏州 2019这方面的内容都很感兴趣,那么今天老赵就在互联网上为大家归纳了一些关于苏州首起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宣判2名环境污染违法者被判刑相关的信息分享给大家,希望能够解答大家的问题。
据了解,2014年9月23日,苏州市环保局联合市公安部门会同吴江区环保局、吴江区公安部门查获吴江区震泽镇两处涉嫌含铜蚀刻废液非法加工窝点。经后续调查、证据保全、鉴别、鉴定等工作,两处加工点当事人倪某和杨某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新环保法要求,苏州环保局于2015年1月19日移交苏州市公安局。这是苏州市环保局首起移交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案件。
2015年8月4日,在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过6个多月的调查、整理、起诉等工作后,倪某、杨某涉嫌环境污染罪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法庭最终宣判杨某、倪某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环保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含铜蚀刻废液,并将含铜蚀刻废液经铁置换后含有毒物质的废液直接排入周边环境和頔塘河中,其中杨某还犯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镉超过国家污染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姑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倪某、杨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目前公安机关已对2名相关责任人员采取了行政拘留措施。
相关
链接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