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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长江流域渔获物 违反,非法收购野生鱼案件

相信目前大家对于售后长江流域渔获物 违反方面的知识都特别想要了解,那么今天周先生就在互联网上为大家归纳了一些关于非法收购野生鱼案件相关的信息分享给大家,希望可以解决你的疑问。

自“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益阳市市场监管部门锁定“市场零交易、餐饮零供应、网上零售卖、广告零发布”目标,严厉打击市场售后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行为,从严从重查处一批案件。近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开曝光第五批典型案例。

沅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龚某违规收购、加工、售后非法捕捞渔获物案

2021年12月17日,沅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部门案件移送函,对龚某涉嫌违规收购、加工、售后非法捕捞渔获物展开调查并于12月29日立案。经查实,当事人龚某自2021年10月底开始,先后三次从黄某(公安部门已刑事立案侦查)处以5.6元/kg的价格收购非法捕捞渔获物4090.5kg,货值金额22890元,对渔获物进行粗加工后售后。上述渔获物系黄某从长江岳阳段临湘水域非法捕捞所得,长江岳阳段临湘水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条所称的长江流域,该水域内禁止生产性捕捞,在该水域内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禁止收购、加工、售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2022年2月10日,沅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114450元的行政处罚。

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益阳市某餐饮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赫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益阳市赫山区某酒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4月28日,根据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案件交办线索,赫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益阳市赫山区某酒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制作的“河鲜刺身(三吃)”菜品宣传册上涉嫌含有违法内容。2022年5月17日,赫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4月25日,以60元/本的价格制作8本菜品宣传册,广告制作费480元。宣传册上标识有“河鲜刺身(三吃),此菜为一鱼三吃,三种菜样,选用上等鲜活鱼。含有丰富的维生素B1、B2、烟酸不饱和脂肪酸,以及钙、磷、铁、锌、硒等具有平肝、祛风、泊痹、暖胃等功效,可保护视力、增强免疫力、预防高血压、控制糖尿病等功效”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2022年7月12日,赫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益阳高新区某饭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11月17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益阳高新区某饭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提供的菜单上标注菜品“风味干锅、火锅”中有“河鱼一锅鲜79元/份”字样,当事人当日结账单显示售后有“河鱼一锅鲜”菜品。2021年11月23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以采购养殖的普通鱼宣称河鱼为噱头,通过制作点菜单的形式对其菜品进行推销,共印制含有“河鱼一锅鲜79元/份”的点菜单1100份,广告费用330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2月30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沅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沅江市四季红镇某酒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沅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沅江市草尾镇某超市中心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9月29日,沅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从事水产品售后时,通过在售后棚和其房屋右侧的横幅上分别印制“正宗大通湖大闸蟹野生甲鱼”和“野生甲鱼”字样的方式,向消费者宣传售后野生甲鱼。2022年10月21日,沅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9月20日以120元/条的价格制作上述两条横幅用作广告宣传,广告费用240元,当事人售后的“野生甲鱼”实际为自己池塘里的养殖甲鱼,并非横幅上所宣传的“野生甲鱼”。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1月10日,沅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60元的行政处罚。

大通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益阳市大通湖区某特产店虚假宣传案

2022年10月14日,大通湖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市局交办省局网络监测线索“刘大妈鲜活洞庭湖大通湖大闸蟹螃蟹同城12只3.5两全母蟹顺丰包邮,疑似虚假宣传或非法经营长江流域渔获物”。10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益阳市大通湖区某特产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淘宝平台经营的洞庭特产店售后链接里含有“洞庭野生”“大通湖大闸蟹”“野生淡水虾”“洞庭野生新鲜大通湖螺蛳肉”等内容。10月18日,大通湖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售后的大闸蟹系江苏地区养殖大闸蟹,其他产品均为养殖。2022年11月21日,大通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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