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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市绿化赔偿收入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财税〔2021〕2号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市政园林局,市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部署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关于做好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有关征收工作的通知》(闽财税〔2021〕8号)、《关于做好城市绿化赔偿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闽财税〔2021〕9号),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的城市绿化赔偿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现场勘验、审批以及费款核算等职责,通过信息共享,及时向税务部门推送费源信息。
二、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土地闲置费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缴费人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缴纳义务人开具缴费凭证,并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城市绿化赔偿收入以前属期应缴未缴的收入,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向缴费人追缴,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缴费人填写《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市绿化赔偿收入。
三、划转后,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造成实缴费款大于原核定应缴费款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办理,缴费人直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其他原因需要退库的,应当经自然资源部门、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算后至缴费人所属税务机关办理。各级金库按退库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划转前已缴纳费款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自然资源部门、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四、税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城市绿化赔偿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五、根据《关于做好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有关征收工作的通知》(闽财税〔2021〕8号)文件,我省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纳入此次划转范围。各区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缴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城镇垃圾处理费”科目(科目代码:103043313)。
六、各区财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园林部门、税务、金库等部门应强化协作配合,进行信息共享,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优化缴费服务,切实增强缴费人获得感。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