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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不明白,为什么早教中心搬迁导致孩子无法上课,却需要她来承担退款的责任。
家长:早教机构搬新址无法上课,想退款对方却只退30%
近日,西安市民陈女士向博世报反映,今年7月份,她给孩子在东二环的美吉姆早教立丰中心店,报名了早教课程。10月31日,立丰中心店不开了,合并到龙湖香醍店,陈女士想要退款,却遇到了难处。
陈女士说:“我7月20日报的名,一共花了8991元,买了55节早教课,孩子已经上了22节。10月初,这家早教机构的工作人员告诉我,她们月底要搬迁新地址,之后的课程可以转去龙湖香醍店里,也可以申请退课,把没上的课时费用全部退还。”
10月29日,陈女士再次来到美吉姆早教立丰中心店,却发现门已上锁,无法进入。随后来到美吉姆早教龙湖香醍店,见到了立丰中心店负责人。“她说不能给我退剩余课时的全部费用,只能按照当时签的协议,给我退总金额的30%。”陈女士说。
机构:10月31日前的退课申请,需按照协议来执行
“陈女士的退课申请是10月初提交的,我们正式闭店前的退款,都是要按照协议来执行的,也就是给她退30%的钱。”徐女士说,“只有10月31日正式闭店后收的退课申请,我们才可以按照特殊情况来处理,退还剩余课时费用的全部费用。”
律师:地址变更导致退费,应由早教中心承担相应费用
美吉姆早教中心只退还陈女士30%的学费是否合理,对此,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的王舒律师认为:
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陈女士与早教中心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甲方如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解约,必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已完成正式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单位超过一半的,可退还已付课程费用的30%”。这一规定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对消费者不公平,应认定为格式条款,内容无效。且对于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导致消费者退费,消费者并不存在过错或者违约,如依照协议退费,明显对消费者不利,有违公平原则。
其次,早教中心对10月31日前后申请退款区别处理的方案,事先并未进行公告,也未单独告知消费者,明显限制了消费者选择的权利,侵害了陈女士的权益。
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早教中心培训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是陈女士签订合同时考虑的因素之一,早教中心变更培训地点导致陈女士履行合同困难,属于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形,应当与消费者协商退费,并承当相关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