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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抱儿钟秀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阜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经营售后的霍山黄芽茶(250g/盒),草甘膦(实测值:2.43mg/k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1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规定;
2.安徽齐顶山茶业有限公司生产售后的六安瓜片(250克/袋),草甘膦(实测值:1.86mg/k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1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规定;
3.祁门县祁雅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售后的祁门红茶(250克/罐 祁红香螺),草甘膦(实测值:1.71mg/k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1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规定;
草甘膦属于一种非选择性、无残留灭生性除草剂,对多年生根杂草非常有效,广泛用于橡胶、桑、茶、果园及甘蔗地,主要抑制植物体内的烯醇丙酮基莽草素磷酸合成酶,从而抑制莽草素向苯丙氨酸、酪氨酸及色氨酸的转化,使蛋白质合成受到干扰,导致植物死亡。食用过多的草甘膦膦会危及人体健康,会造成肝肾损害,会损伤消化道、皮肤黏膜,严重时损伤呼吸和心血管系统危及生命。另外,草干膦长期毒性和慢性效应值得重视。孕妇长时间低剂量接触草干膦可导致婴儿出生缺陷。草干膦是一种可疑的内分泌干扰物质,可能破坏生殖激素的正常产生,引起妇女孕激素、雌激素代谢失常,引起不良的后果。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规定草甘膦每日允许最大摄入量(ADI)为1mg/kg,其中茶叶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应低于1mg/kg。茶中检出草甘膦超标原因,可能是生产时使用的新鲜茶叶在采摘前使用草甘膦除草剂没有严格区分安全间隔期,或超量使用草甘膦除草剂,或土壤茶树草甘膦的蓄积,或在周边农田、果园,随茶园用水和空气飘移而附着在茶叶上,给茶树带来污染。
4.安徽六安市祥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六安市金安区宜家生活超市经营售后的徐集花生糖(260克/袋),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实测值:0.72g/100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0.50g/100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规定;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主要反映产品中油脂被氧化的程度。《坚果炒货食品通则》(GB/T 22165—2008)中规定油炸类炒货及坚果制品的过氧化值不应超过0.25 g/100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熟制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应小于等于0.50 g/100g。造成过氧化值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产品用油已经变质,或原料中的脂肪已经被氧化,使得产品过氧化值超标,也可能是产品储运条件控制不当造成。
5.怀远县金玉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怀远县榴城优鲜超市经营售后的苏式冰糖月饼(350克/盒),酸价(以脂肪计,实测值:7.6mg/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5mg/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规定;
酸价(以脂肪计)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的程度。油脂酸败产生的醛酮类化合物长期摄入会对健康有一定影响,但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可以明显辨别出其有哈喇等异味,需避免食用。造成酸价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有:原料采购上把关不严,如原料水分过高,会加速油脂的酸败;生产工艺不达标,如植物油精炼不到位或未精炼;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在夏季,受气候环境影响因素更大,易导致食品中脂肪的氧化酸败。
6.安徽陵阳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青阳县庙前镇阳光华联超市经营售后的九华峰牌黄精酒(200ml×5/盒 38%vol),酒精度(实测值:41.4%vol,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37.0-39.0%vol)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规定;
7.安徽皖家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颍上县三八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玫瑰园店经营售后的皖家酒业高粱大曲(500ml/瓶 42%vol),酒精度(实测值:38.9%vol,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41-43%vol)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规定;
酒精度又叫酒度,是指在20℃时,100毫升白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酒精度是白酒的一个理化指标,含量不达标会影响白酒的品质,原因或是生产企业检验能力不足,造成检验结果偏差,或是包装不严密造成酒精挥发,导致酒精度降低以致不合格,或是为降低成本,用低度酒冒充高度酒。
8.黄山市徽珍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黄山市天冠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售后的徽珍笋衣(160g/袋),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0.76g/k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0.2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规定;
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具有漂白、防腐和抗氧化作用。百合中的二氧化硫主要是燃烧硫磺熏蒸食品时形成的,燃烧硫磺产生的二氧化硫,可使表面细胞破坏,促使其干燥,同时由于其还原作用,可破坏酶的氧化系统,阻止氧化作用,以提高成色,延长存放时间,从而达到防止变质的目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百合中的二氧化硫的残留量最大限量是0.2g/kg。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不是致病菌指标,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11.宿州市玉露纯净水制造厂生产售后的玉露饮用纯净水(18L/桶),铜绿假单胞菌(实测值:13,5,1,11,2CFU/250mL,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n=5,c=0,m=0CFU/250mL)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规定;
12.泗县益康纯净水厂生产售后的泗城益康纯净水(16L/桶),铜绿假单胞菌(实测值:25,30,4,5,19CFU/250mL,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n=5,c=0,m=0CFU/250mL)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规定;
13.合肥纳之洁饮品有限公司生产、合肥冠泉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售后的恒大包装饮用水(17L/桶),铜绿假单胞菌(实测值:0,16,10,20,5CFU/250mL,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n=5,c=0,m=0CFU/250mL)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规定;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包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超标可能是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不严格,如从业人员未经消毒的手直接与包装饮用水或容器内壁接触;或者是包装材料清洗消毒有缺陷所致。
14.安徽腾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售后的健世康人参松茸鹿血片(36g,600mgx60片/盒),铅(以Pb计,实测值:0.611mg/k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0.5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规定;
15.安徽腾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售后的健世康参茸虫草片(36g,600mgx60片/盒),铅(以Pb计,实测值:0.633mg/k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0.5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规定;
铅(以Pb计)是一种能够在生物体内蓄积且排除缓慢的重金属污染物。铅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在生产时未对原料进行严格验收或为降低产品成本而采用劣质原料,导致生产原料或辅料中的铅带入;也可能是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工设备、容器、包装材料中的铅迁移带入食品。
16.铜陵市河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枞阳县易家盛超市有限公司经营售后的河沿广式伍仁味月饼(果仁类 散装称重),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实测值:1.50,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1)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规定;
防腐剂是指天然或合成的化学成分,用于延缓或抑制由微生物引起的食品腐败变质。常见的防腐剂有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钠盐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得超过1。
17.宿州市埇桥区宿佳酱菜厂生产、宿州市开发区朱家酱菜批发部经营售后的群英汇脆(盐水渍菜 计量称重),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实测值:1.11g/k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1.0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实测值:1.951,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1);糖精钠(以糖精计,实测值:0.295g/kg,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值≤0.15g/kg),三项指标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规定。
糖精钠是一种甜味剂,为增强食品的味觉效果,糖精钠通常被用在这类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其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为:原辅材料质量控制不严,盲目使用一些成份不明确的复合添加剂,造成糖精钠超标。
苯甲酸及其钠盐是食品工业中常见的一种防腐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腐竹中不得使用苯甲酸。苯甲酸及其钠盐的安全性较高,少量苯甲酸对人体无毒害,可随尿液排出体外,在人体内不会蓄积。但若长期过量食入苯甲酸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肝脏功能产生一定影响。苯甲酸及其钠盐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增加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超范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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