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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砌体结构中构造柱、圈梁、板缝混凝土的施工要求、方法和质量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砌体结构中构造柱、圈梁、板缝的混凝土浇筑施工。
2 引用标准名录
2.1 本标准主要引用以下国家现行标准:
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
2《预拌混凝土》GB/ T 14902
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3 术语
3.1 混凝土构造柱
在多层砌体房屋规定部位,按构造配筋,并按先砌墙后浇灌混凝土的施工顺序制成的混凝土柱,通常称为混凝土构造柱,简称构造柱。
3.2 圈梁
在房屋的檐口、窗顶、楼层、吊车梁顶或基础顶面标高处,沿砌体墙水平方向设置封闭状的按构造配筋的混凝土梁式构件。
4 施工准备
Ⅰ 技术准备
4.1 根据设计、施工和验收要求,收集施工相关技术标准。
4.2 熟悉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
4.3 对施工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4.4 进行混凝土的开盘鉴定和浇筑申请工作。
4.5 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Ⅱ 物资准备
4.6 混凝土用水泥、砂、拌合用水、掺加料、外加剂等应符合本册标准第1章《砌筑砂浆施工工艺标准》的规定。
4.7 构造柱、圈梁使用粒径:5mm~32mm卵石或碎石;板缝使用粒径5mm~15mm细石,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以下时,石子含泥量不应大于2%。石子进场后应对其级配和含泥量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8 当采用预拌混凝土时,应提前与预拌混凝土供应厂家签订供应合同,并在混凝土浇筑前与供货商取得联系,告知供货方供货时间段、接货地点、需用方量、浇筑方式以及其他与混凝土有关的技术参数等。混凝土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及设计文件的要求,进场时应对混凝土质量进行验收。
4.9 当采用现场拌制混凝土进行浇筑时,混凝土的质量要求参见本系列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工艺标准》中第16章《普通混凝土现场拌制施工工艺标准》。102
Ⅲ 施工设施准备
4.10 施工机械:强制式混凝土搅拌机、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翻斗车等。
4.11 工具用具:插人式振捣器、混凝土吊斗、人力车、铁锨、盛料盘、刮杠、铁抹子、木抹子、养护用喷壶等。
4.12 监测装置:自动计量装置(或磅秤)、坍落度筒、试模、卷尺、水平仪、水平尺、靠尺、塞尺等。
Ⅳ 作业条件准备
4.13 钢筋、预埋件及水电管线、盒、槽、预留孔洞等安装检查。
4.14 检查洞口、模板下口及角模处模板拼接及边角柱加固。
4.15 浇筑前进行模板内木屑、泥土等杂物及钢筋上的水泥浆清除;检查钢筋保护层及其定位措施的可靠性;模板清扫口在清除杂物后及时封闭。剔凿施工缝处混凝土已将表面的软弱层并清理洒水湿润。
4.16 施工操作用架搭设。
4.17 机械设备和其他机电设备检查并试运转。
4.18 高处作业安全设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及施工脚手架搭设。
5 施工工艺
5.1 构造柱、圈梁混凝土浇筑施工工艺见图5.1-1;预制板板缝混凝土浇筑施工工艺见图
5.1-2。
砌体结构构造柱、圈梁混凝土浇筑施工工艺流程
5.2 混凝土拌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测定的砂、石含水率,调整施工配合比,雨天应增加测定次数及时调整。
2 根据搅拌机每盘各种材料用量对计量装置应定期核验、维护,保证计量准确。计量精度为:水泥及掺合料为±2%,骨料为±3%,水、外加剂为±2%。现场搅拌站应设置混凝土配合比标牌。
3 搅拌前搅拌机先空车试运转,正常后正式装料搅拌。
4 投料顺序:先倒石子,再倒水泥,后倒砂子,最后加水。掺合料在倒水泥时一并加入。外加剂与水同时加入。
5 搅拌第一盘混凝土,宜在装料时适当少装一些石子或适当增加水泥和水量。
砌体结构预制板板缝混凝土浇筑施工工艺流程
5.3 混凝土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从搅拌机卸出后,宜采用吊运至浇筑地点。运送混凝土时,应防止水泥浆流失。若有离析现象,应在浇筑地点进行人工二次拌合。
2 现场搅拌混凝土以搅拌机卸出后到浇筑完毕的延续时间,当混凝土为C30及其以下,气温高于25℃时不得超过90min,C30以上时不得超过60min。
5.4 混凝土浇筑、振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造柱根部施工时,在浇筑前宜先铺50mm左右厚与混凝土配合比相同的水泥砂浆或去石子混凝土。
2 用塔吊吊斗供料时,应先将吊斗降至距盛料盘500mm~600mm处,将混凝土卸在铁盘上,再用铁锨灌入模内,不应用吊斗直接将混凝土卸入模内。
3 浇筑混凝土构造柱时,先将振捣棒插入柱底根部,使其振动再分层浇筑混凝土,每层厚度不应超过60cm,且应随下料随振捣。当构造柱超过3m时,应分段浇筑混凝土。
4 振捣构造柱混凝土时,振捣棒应靠近墙插入;振捣圈梁混凝土时,振捣棒与混凝土面应成斜角,斜向振捣;振捣板缝混凝土时,应选用Ф30mm小型振捣棒。
5 振捣混凝土时,应专人检查模板、钢筋。发现漏浆、钢筋变形、移位等现象时,应及时处理。
6 圈梁、板缝混凝土每振捣完一段,应随即用木抹子压实、抹平;初凝前,再二次收面。表面不得有松散混凝土及凸起的石子。
5.5 混凝土浇筑完 12h 以内,应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并浇水养护。常温时每日至浇水不应少于两次,养护时间不得少于 7d。
6 季节性施工
6.1 雨季施工时钢筋不得雨淋或受潮生锈,对砂、石等原材料含水率调整配合比,中到大雨时,不宜露天浇筑混凝土,浇筑圈梁和板缝混凝土遇下雨时,应对浇筑的混凝土进行覆盖。
6.2 冬期施工,有雪时,浇筑混凝土应先清除模板和钢筋上的积雪。对原材料的加热、搅拌、运输、浇筑、养护等环节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热工计算。运输和浇筑混凝土应有保温措施,应保证混凝土的入模温度、出料口温度及试块的留设和制作符合有关冬期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
7 质量标准
Ⅰ 主控项目
7.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7.2 预拌混凝土进场时,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 14902的规定。
7.3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的缺陷。对已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裂缝或连接部位的严重缺陷及其他影响结构安全的严重缺陷,技术处理方案尚应经设计单位认可。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7.4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或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Ⅱ 一般项目
7.5 现浇结构不应有一般缺陷。
7.6 现浇结构的位置和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
7.7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及时进行养护,养护时间以及养护方法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
Ⅲ 其他质量要求
7.8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按表7.8确定。
7.8 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