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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解读,武汉无房公积金提取

想必现在好多人对于最新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解读方面的知识都比较想要了解,如今小雨也是在网络上整理了一些关于武汉无房公积金提取方面的知识分享给大家,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最新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来了

想要了解更加详细的提取政策

还等什么

快来看看吧!

办理材料

一、基本材料。办理所有提取业务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身份及婚姻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调解)书,销户提取的除外;

(二)本人I类银行借记卡。

二、专项材料。不同提取业务应当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

请注意:

所有办理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购房类提取分类

首套房

支付购房款(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或住房组合贷款)

偿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二套房

支付购房款(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偿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首套自住房提取

01 定义

首套自住房,是指职工及其配偶既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无住房消费类提取(含委托扣划,不含租房和加装电梯提取)的,本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房。

02 提取方式

支付购房款

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凭《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同)提取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每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凭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提取一次。

专项材料: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及全额购房发票;购买存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视情况提供契税证明。

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提取的,提供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政策提示:

(1)职工及配偶以外联名购房,不能凭购房合同提取,可以凭《不动产权证书》提取,如未明确份额占比,则按人数平均份额计算提取额度;有明确份额占比,则按所占份额计算提取额度;

(2)凭备案购房合同仅可以提取一次,满36个月之后可凭该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提取。

(3)职工购买存量房,通过联网核验职工购房计税价格,若联网核验失败或非本市自住房,需补充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①房产局档案科出具《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无需盖章);

②政务中心税务窗口出具《房产交易申报单》(加盖业务专用章);

③《武汉市房屋交易协税信息单》复印件(无需盖章);

④ 房查证明。

(4)购买存量房的,在《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满6个月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5)自住房规划用途必须为70年产权住宅类(房屋使用年限以土地使用年限为准)。

(6)购买非本市自住房申请提取的须到分中心办理。

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使用住房组合贷款的,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专项材料:

借款抵押合同 、购房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查证明;偿还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的,无需提供专项材料。

政策提示:

(1)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须到柜面签定《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非借款人本人办理的,应当提供专用委托公证书(住房公积金官网下载);借款抵押人含职工及配偶以外的,不能办理此项业务。

(2)偿还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的,须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前无逾期。

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专项材料:

首次办理时提供借款抵押合同、加盖贷款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章且要素完整的贷款情况证明(写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贷款金额、贷款起止时间、贷款地公积金中心联络人等基本信息)或《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

政策提示:

首次办理时,须到分中心办理异地贷款信息采集,再次办理时无需提供专项资料。

注:职工同时满足支付购房款、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提取的多种情形,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办理,且无法更改。

二套房提取

01 定义

第二套自住房,是指职工及其配偶只有一套自住房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住房消费类提取(含委托扣划,不含租房和加装电梯提取)的,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房。

02 提取方式

支付购房款

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办理自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自住房购房总价。

专项材料: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及全额购房发票;购买存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视情况提供契税证明。

政策提示:

(1)职工及配偶以外联名购房,如未明确份额占比,则按人数平均份额计算提取额度,有明确份额占比,则按所占份额计算提取额度。

(2)参照首套房支付购房款提取政策提示(3)-(6)执行。

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在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专项材料:

参照首套房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提取规定执行。

租房提取

职工及配偶无自有住房或者具备公租房配租资格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上一年度房租。

专项材料:

除高层次和高技能领军人才需提供人才认证材料外,其他职工无需提供。

政策提示:

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含委托扣划)或者贷款的方可办理(具备公租房配租资格的除外)。

其他提取

01 重症提取

重大疾病范围:

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器官移植、心脏搭桥(支架)。

办理条件:

缴存职工及配偶、子女患重症的,可以凭12个月内的住院专用凭证或者费用支付凭证,每12个月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

专项材料:

重症患者身份证;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医保部门的重症病历、医院住院专用收据或者发票;尿毒症门诊透析的,提供尿毒症透析门诊发票;靶向药物治疗的,提供靶向药物门诊发票或者药房发票。

政策提示:

重症患者为职工子女的,需提供关系佐证。

02 重灾提取

职工及配偶本市自住房在遭遇火灾、地震之日起,可以在6个月内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家庭实际损失总额。

专项材料:

事故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政策提示:

需提供火灾发生及财产损失佐证材料,现场核实。

03 低保提取

职工及其配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保留账户余额百元以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04 加装电梯提取

本市既有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加装电梯的,可以在费用支出36个月内提取一次,提取限额不超过该户电梯建设费用中(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个人实际出资金额。

专项材料和办理流程详见住房公积金官网相关信息。

销户提取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账户。

01 退休

职工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或者已享受社会养老待遇。

政策提示:

联网核查办理。销户提取后不得再开设个人账户。

02 出境定居

本国户口已注销或者已办毕移民手续的。

专项材料:

户口注销证明或者移民签证(公证翻译件);

政策提示:

两年内不得就该情形再次办理提取。

0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政策提示:

联网核查办理。销户提取后不得再开设个人账户。

04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本市户籍,且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24个月的;非本市户籍,且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6个月的。

政策提示:

联网核查办理。本市户籍,账户封存停缴不满24个月重新就业的,应当办理同城转移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手续;非本市户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应当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移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手续,两年内不得就该情形再次办理提取。

05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专项材料: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提取,监护人应当提供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继承权裁定判决书》。

注意事项

一、职工及配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偿还公积金贷款或首套自住房组合贷款(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行终止)外,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也不能以该贷款结清为由办理同套房屋的提取。

二、委托办理。除《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事项必须借款人本人办理或公证委托外,可委托近亲属办理相关提取手续,受托人限于职工配偶、父母和子女,同时应提供证明亲属关系的身份材料,如无法提供以及委托他人的应办理公证委托。

三、对于需调查核实提取材料的,分中心或缴存银行有权留置相关证件,审核时间延长至15个工作日。对于需要核实购房行为真实性的,分中心和缴存银行可以对其购房过程进行审核,发现套提住房公积金的纳入诚信管理。

四、对购买非本市自住房进行异地房查未取得结果而职工未提供真实有效查询渠道的,可以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 END —●

武汉选房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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