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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为治病,向李某乙(另案处理)购买1公斤穿山甲甲片。同日,李某乙将自己此前非法收购的0.98公斤穿山甲甲片,拿到约定地点,准备以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甲,二人在商谈交易价格时,被派出所民警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收购行为未完成即被查获,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