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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区、青龙县发布最新拆迁、征地、补偿通告
涉及多个县区、乡镇
抚宁区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青龙满族自治县征地通告
抚宁区产业园返迁安置通知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产业园区返迁安置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秦皇岛市抚宁区产业园区返迁安置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秦皇岛市抚宁区产业园区返迁安置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抚宁区发展总体规划,加快推进产业园区返迁安置项目建设,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启动金山大街以南、交警队以西地块南望庄村土地及地上房屋、树木、养殖场、停车场等附着物的征收工作,结合该项目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5号)《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的通知》(抚政字〔2017〕7号),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
第三条 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秦皇岛市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实施单位:秦皇岛市抚宁区骊城街道办事处
第四条 征收范围:金山大街以南(除商业门店)、交警队以西、金山西区以北的南望庄村集体土地(具体范围以土地征收范围线为准)。
第二章 土地及宅基地之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第五条 被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实测面积以该地块区片地价106000元/亩标准予以补偿。
第六条 涉及确认为村民宅基地占用土地之外范围的其他地上附着物,依据《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的通知》(抚政字〔2017〕7号)确定的标准,按照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第七条 被征收人涉及养殖、种植等混合用途的宅院,由区农业农村局认定用途,如认定为其他用途,则按照抚政字〔2017〕7号文件标准执行。
第三章 宅基地及住房的认定、补偿与安置
第八条 被征收土地、房屋的认定
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面积、用途和房屋所有权面积、用途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合法手续载明的面积(含虚线部分)、用途为依据。
第九条 补偿安置方式
采取两种方式:一是产权置换方式进行安置,即在房屋征收区域内(抚宁区产业园区返迁安置项目)新建安置房;二是货币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上述方式之一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章 产权置换安置
第十条 产权置换标准
住宅用房置换原则:
对于需要置换的单层住宅,在《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合法手续载明的使用范围内,对主房、下房、空院以及附着物等进行统一打包置换,全部按照证载土地面积1:1比例折算安置房建筑面积。同时对合法土地范围内的一处主房按下列原则予以货币补偿,即以砖木结构主房为基准,对其它结构给予结构差补偿(里土外洋结构每平方米补15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补300元,有塑钢门窗、吊顶等装修的砖混结构每平方米补350元)。
主房认定标准:
(1)一处宅基地建有多套住房,原则上认定一套为主房,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认定。但土地房屋征收时认定的宅院面积内,经乡镇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院内建房,且用途未载明为辅助用房的,可以再认定为主房。
(2)主房为南北朝向,具有建筑基础,有完好的外墙和房顶,已安装门、窗、水、电等设施设备,具备居住条件的永久性房屋,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里土外洋结构、砖木结构等结构的房屋。
未建设完成及未具备居住条件的主房,不给予结构差补偿款。
第十一条 安置房源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下房和主房捆绑置换,先用剩余折算的住宅安置房面积置换,不足的再用货币补足。按折算住宅安置房建筑面积1:2置换下房面积;下房购买单价为3000元/平方米。
二、车位先用剩余折算的住宅安置房面积置换,不足的再用货币补足。按折算住宅安置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置换首个停车位;按折算住宅安置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置换第二个停车位。车位购买价格为首个66000元,第二个80000元。
三、被征收人选择政府统一提供住房安置,因房屋不可分割原因,被征收住宅折算建筑面积与整套安置房建筑面积(含下房、停车位)相等的不结算差价;折算面积按整套安置房面积置换后仍有剩余的,按下列情况结算差价。
(一)剩余面积在40平方米及以内部分,房屋征收部门按5500元/平方米直接予以货币补偿,不再置换安置房。
(二)剩余面积大于40平方米的可选择直接予以货币补偿(补偿标准同上);也可选择置换一套安置房,同时按下列原则补交差价:拟置换安置房面积与剩余面积之差在40平方米及以内部分的差价,单价按5500元/平方米;超出40平方米部分按房地产市场价格优惠100元/平方米。
四、楼层差价:被征收人以标准层为基准互找楼层差价。差价款在安置房交付时结清。
五、安置房屋交付标准
安置房达到国家相关质量合格标准,室内装修达到全装修标准,铺设地板砖、内墙粉刷、安装室内门、卫生间洁具等。
第十二条 安置房分配原则
安置房(包括停车位)分配以“先签先抓先选”为原则,按照签订协议日期为序先签协议先选房。同一天签订协议的为一个批次,同一批次通过抓阄确定选房先后顺序。
第十三条 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以认定土地面积内被征收一处主房的建筑面积为基准,按8元/平方米/次,补助2次,一次性发放。
第十四条 临时安置费
一、安置房工期预计三年。征收人不提供周转用房,给予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以认定土地面积内被征收一处主房的建筑面积为基准,按8元/平方米/月,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后首次按12个月发放,截止期限以实际交房日期(按月数)计算。
二、因被征收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时迁入安置用房的,停发临时安置费。
第五章 货币补偿安置
第十五条 货币补偿安置以折算面积按45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如被征收人不认可,由依法选择的评估机构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进行市场评估,按评估价补偿。
第十六条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搬迁补助费以认定土地面积内被征收一处主房的建筑面积为基准,按8元/平方米/次,补助1次。
第十七条 临时安置费以认定土地面积内被征收一处主房的建筑面积为基准,按8元/平方米/月,一次性补偿6个月。
第六章 其他补偿及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处理
一、临时建筑根据批准的使用年限按评估价格给予适当补偿。超过批准的使用年限的不予补偿。
二、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的房屋及附属物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宅基地以及为其配套的道路等用地和零散建设用地已包含于产权置换房屋价值内,不予另行补偿。
第二十条 费用结算及房屋拆除
一、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暖、有线电视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费用结算前自行结清。
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登记证等与房屋有关原件交给房屋征收部门。
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需要缴纳安置房差价款的及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补偿费的,均应在安置房交付时结清。
四、征收范围内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由征收部门组织拆除,原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损坏房屋的结构,不得擅自拆除房屋主体和附属物,违者按造成损失价值从征收补偿款中双倍扣除,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
五、办理不动产权证涉及的契税、不动产登记费等费用,依法由被征收人负担,但涉及征收置换房屋面积内依法减免的除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为个人账户、个人所存,依规由被征收人缴纳,并在安置房交付时结清。
六、被征收房屋发生的产权纠纷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征收补偿工作中,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组织、煽动、蛊惑被征收人或谩骂征收工作人员等行为阻挠征收补偿,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达到依法强制征收条件的,立即依法强制征收。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由秦皇岛市抚宁区产业园区返迁安置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